2024-12-19
来源:北京人社
初入职场需警惕:“假试用”陷阱
一、“假试用”陷阱有哪些?
(一)试用期时长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工资
1.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有的用人单位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三)试用期社保
有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试用期应有哪些待遇?
(一)试用期应当签合同
(二)试用期应当缴社保
(三)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
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